当前位置: 首页 > 一级建造师 > 一级建造师备考资料 > 《法规》精要考点:劳动合同制度

《法规》精要考点:劳动合同制度

更新时间:2013-12-25 10:28:47 来源:|0 浏览0收藏0

一级建造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劳动合同制度

  《法规》劳动法汇总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一)劳动合同的特征

  1.主体的特定性

  (1)劳动者

  劳动者的法定最低就业年龄为16周岁,法律另外规定的除外

  (2)用人单位

  可以是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

  2.书面劳动合同是法定形式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我国法律是予以保护的

  3.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劳动合同可以协商,但是协商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否则无效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必备条款

  (1)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7)违约责任

  2.可备条款

  (1)试用期

  (2)保守商业秘密

  (三)劳动合同的效力

  1.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2)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

  (3)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无法律约束力

  2.部分无效劳动合同

  一部分无效,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3.确认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2)人民法院

  (四)劳动合同的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

  2.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

  (五)劳动合同的解除

  1.协商解除

  (1)当事人协商一致可解除

  (2)协商解除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

  (1)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预告解除(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

  1)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3)原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1)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或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的,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经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2)用人单位在6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3)用人单位应给予经济补偿

  3.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合同的情况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3)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

  (4)其它

  4.劳动者单方解除

  (1)预告解除

  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2)随时解除

  1)在试用期内

  2)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用人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报酬或提供劳动条件

  (3)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法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违反其中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法律责任

  1.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违法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3.其他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4.侵犯劳动者人身权利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公安机关对责任人员处以l5日以下拘留、罚款或者警告;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2)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5.订立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8.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9.劳动者违反保密事项的法律责任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频道考试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编辑推荐

  2013年一级建造师真题答案解析专题

  智珠在握:全国一级建造师疑问全解专题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一级建造师资格查询

一级建造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一级建造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