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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精要考点:仲裁程序

更新时间:2013-12-31 15:53: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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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法规》精要考点:仲裁程序

  仲裁法汇总

  仲裁程序

  (一)申请和受理

  1.申请仲裁的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2.申请方式-递交仲裁申请书和仲裁协议

  3.审查与受理

  (1)收到仲裁申请书5日内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2)将仲裁规则与仲裁员名册送交双方。

  (3)被申请人提交答辩书。

  (4)申请财产保全的要提交法院。

  (二)仲裁庭的组成

  1.合议仲裁庭

  (1)由三名仲裁员组成。

  (2)双方各自指定一名仲裁员,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3)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

  2.独任仲裁庭

  (1)由一名仲裁员组成。

  (2)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三)仲裁审理

  1.仲裁审理的方式

  (1)开庭审理

  仲裁审理的方式可以分为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两种。所谓开庭审理,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定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方式。开庭审理是仲裁审理的主要方式。开庭审理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2)书面审理

  所谓书面审理是指在双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与人不到庭参加审理的情况下,仲裁庭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仲裁申请书、答辩书以及其他书面材料作出裁决的过程。书面审理是开庭审理的必要补充。

  2.和解

  仲裁和解,是指仲裁当事人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已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的行为。

  (1)形成和解协议,可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

  (2)反悔的可以根据原和解协议再申请仲裁。

  3.调解

  仲裁调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仲裁当事人在自愿协商、互谅互让基础上达成协议的从而解决纠纷的一种制度。

  (1)形成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产生法律效力。

  (2)调解书签收后反悔的,应作出裁决。

  4.裁决

  (1)仲裁庭按少数服务多数的原则作出决议,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形成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

  (3)当事人不能就此事再裁决,也不能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从裁决书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其效力体现在以下几点:

  (1)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裁决的事项再行申请仲裁,也不得就此提起诉讼;

  (2)仲裁机构不得随意变更已经生效的仲裁裁决;

  (3)其他任何机关或个人均不得变更仲裁裁决;

  (4)仲裁裁决具有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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