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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更新时间:2015-09-17 14:32:3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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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一级建造师考试将于每年的9月份开考,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正在复习备考中,对于一建备考而言,复习中充分掌握考点则至关重要,环球网校一级建造师考试频道特地整理一级建造师教材供各位考生学习,本文为《2014年一建法规教材1Z304031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希望能助各位一级建造师考生一臂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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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Z304030 相关合同制度

  同建设工程活动关系密切的相关合同,主要是承揽合同、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

  1Z304031 承揽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一、承宣合同的特征

  在承揽合同中,提出工作要求,按约定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酬金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按约定获取报酬的一方称为承揽人。承揽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所关心的是工作成果的品质好坏,而非承揽人的工作过程。

  (二)承揽人须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所承揽的工作

  定作人将工作交给承揽人,其重要原因是定作人相信承揽人具有完成工作的条件和能力。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将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经定作人同意的,承揽人也应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承揽人有权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揽人将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

  (三)承揽人工作具有独立性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不受定作人的指挥管理,独立承担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期限等责任。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但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揽人的正常工作。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揽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和定作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也都承担一定的义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还存在着对应关系,即承揽人的权利就是定作人的义务,承揽人的义务就是定作人的权利。

  (一)承揽人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揽工作的义务

  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按时、按质、按量地完成工作。

  2.材料检验的义务

  承揽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按照约定选用材料,并接受定作人检验。

  如果定作人提供材料的,承揽人应当对定作人提供的材料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时,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承揽人不得擅自更换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换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

  3.通知和保密的义务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4.接受监督检查和妥善保管工作成果等的义务

  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交付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后,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定作人的义务

  1.按照约定提供材料和协助承揽人完成工作的义务

  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材料。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对于不能达成补充协议,也不能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外,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3.依法赔偿损失的义务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在通知定作人后,因定作人怠于答复等原因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定作人应当赔偿损失。

  4.验收工作成果的义务

  承揽人完成工作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了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的,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

  【案例】

  1.背景

  张先生同某装饰公司签订了一份家装承揽合同,对工程总造价、工期、违约金等作了具体约定。合同签订后,张先生将自己设计的图纸交给了该装饰公司,并提出了一些要求。当房屋装修进行到一半时,张先生突然提出要将其房屋的部分设计进行修改,但该装饰公司按原设计图纸施工已使用了不少材料和人工。3个月后完工验收时,张先生发现房屋装修的部分油漆面有刮伤现象,房屋吊顶走向不直,地板砖不够整齐等。于是,张先生以工程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工程尾款。该装饰公司则提出,由于张先生中途变更设计内容,给装饰公司造成了人工和材料的浪费,张先生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

  2.问题

  (1)该装饰公司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2)张先生是否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3.分析

  (1)《合同法》第261条规定:“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第262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对张先生提出的装修质量问题,装饰公司应当出具相关的技术资料和质量证明。否则,该装饰公司应与张先生进行协商,进行修理或者重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

  (2)《合同法》第258条规定;“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的要求,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张先生在装修工程进行中变更了设计内容,对装饰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对此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当然,双方的损失经协商可以抵充。

  三、承揽合同的解除

  承揽合同是以当事人之间的信赖关系为基础。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这种信赖关系 遭到破坏,法律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一)承揽人的法定解除权

  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二)定作人的法定解除权

  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定作人的法定任意解除权

  定作人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只限于两种情况:一是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二是对方当事人严重违约。除此之外,当事人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除了享有上述法定的解除权外,还享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这是由承揽合同的性质所决定。因为,承揽合同是定作人为了满足其特殊需求而订立,承揽人是根据定作人的指示进行工作,如果定作人于合同成立后由于种种原因不再需要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允许定作人解除合同。但是,定作人解除合同的前提是赔偿承揽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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