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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公告

更新时间:2018-08-28 17:16:4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79收藏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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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辽宁2018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时间为:9月6日-9月20日,缴费时间:9月6日9:00-9月23日,资格审核时间:9月6日-9月21日,下载准考证时间:11月5日9:00-11月11日24:00希望各位考生提前做好准备,更多报考信息请关注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频道!

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

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称管理、人事考试部门,中、省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8〕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11月10日 上午 09:00-11:30 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下午 14:00-16:30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

11月11日 上午 09:00-12:00 消防安全案例分析

二、报考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规定: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报名参加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1.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见附件1,下同)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2.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

3.取得含消防工程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者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

4.取得消防工程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硕士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5.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

术工作满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博士学历或者学位,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2年。

6.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其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

(二)凡符合上述报名条件,并具备下列一项条件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科目,只参加《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2个科目的考试。

1.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

2.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

(三)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正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正规学历(学位)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18年年底。

三、报名相关事宜

(一)参加我省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网上缴费和准考证打印。

请首次使用该平台报考的人员先完成注册(一次注册可报考不同考试项目),再按流程进入网上报名系统。注册时要求上传近期正面免冠证件照。请报考人员务必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提供的工具(点击下载)对照片进行处理。具体要求见辽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中常见问题栏目的“考生报名照片要求及处理”。

(二)报名流程包括:阅读诚信承诺、填写报考信息、照片审核、资格审查、报名确认、缴费、打印准考证等环节。

(三)报名时,我省报考人员请选择“辽宁省”考区。驻沈的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应选择“省直”审核点,其他报考人员均按属地化管理原则,选择单位所在市为报名资格审核点。报名有关事宜咨询电话详见附件2。

(四)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

1. 照片审核。报考人员上传的照片,必须使用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服务平台上专用的照片处理工具(点击下载),由报名系统自动审核。若照片审核未通过,报考人员须按审核意见修改后重新上传照片。

2. 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工作按属地化原则进行。其中,资格审查由所在市人事考试部门负责。驻沈中、省直单位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由省人事考试局负责(见附件2)。

各市有关单位或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考资格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辽人社发〔2014〕9号)规定,认真做好照片审核、

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工作。

资格审查时要求考生提交所有材料原件,报名表、免试申报表要有审查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考生资格审查时提交的报名表、免试申报表和相关材料复印件作为长期档案,由资格审查单位和报名确认单位分别保管。对弄虚作假骗取考试资格的应试人员及协助应试人员骗取考试资格的有关人员,将按照人社部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3. 老考生(2016-2017年在辽宁考区参加过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且在网上报名系统中有档案信息的人员,报考时,不需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照片审核通过并自行确认后,即可进行网上缴费。

4. 新考生(含异地首次转到辽宁报考考生)报考时,必须进行资格审查和报名确认。现场报名确认后,方可进行网上缴费。

新考生应持以下材料到相应的现场审核点和现场确认点进行现场资格审查报名确认(见附件2)。

(1)选择审核点为鞍山、本溪、辽阳、盘锦、铁岭、朝阳的报考人员须提供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选择其他审核点的仅需1份。

(2)报名表(自行确认后即可打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3)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报考条件规定的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见附件3)原件,报考人员下载后按要求填写,经办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6)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还须提交《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报表》(见附件4)和免试相关资料(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特别提示:

报考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原则上要求本人现场办理,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到现场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被委托人必须持有效身份证和委托人签名的委托函及上述要求的所有材料。禁止培训机构代办。

通过资格审查的报考人员在规定时间内,持审查通过的报名表、科目免试申报表(仅限符合部分科目免试条件的报考人员)、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书或资格证书、工作年限证明等原件和复印件到省或市人事考试部门进行现场确认。

(五)报名时间安排

时     

报名安排

具体要求

969:00

-92024:00

网上报名

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

96-921

(上午9:0011:00

下午13:0016:00

周六、日休息)

照片审核

资格审查

现场确认

按本文件“照片审核、资格审查及报名确认”中有关要求办理。

969:00

-92324:00

网上缴费

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详见辽宁省人事考试网互动专区常见问题专栏中网上支付说明。

1159:00

-111124:00

下载打印

准考证

已缴费人员用A4纸自行打印准考证(黑白、彩色均可)。应试人员须凭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原件(军人可持军官证)在规定时间、地点参加考试。同时,请应试人员认真阅读“应试人员须知”内容。

四、考场设置

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由省人事考试局统一在省直(沈阳市)设考场并组织考试。

五、考试费用

(一)我省统一使用易宝支付平台(支持28家银行)进行缴费。报考人员缴费后须重新登录报名系统查看缴费状态,如有问题请及时同易宝公司联系(电话:4001500800)。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报考。

(二)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执行辽宁省人事考试局承担的国家级人事考试收费及分成标准的通知》(辽人社〔2018〕59号)文件规定,考试费用按《消防安全案例分析》69元/科,《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65元/科标准收取。

(三)需要收据报销的考生,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和准考证,于考试结束后一个月内到所报考考区的人事考试部门领取。

六、答题要求

(一)应试人员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答题所用草稿纸由考点统一发放,考后收回。

(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科目在专用答题卡上作答,请考生在应试时注意以下事项:

1. 答题前要认真阅读应试人员注意事项(试卷封二)和作答须知(专用答题卡首页);

2. 使用规定的作答工具作答;

3. 在专用答题卡划定的区域内作答。

七、成绩管理

(一)考试结束2个月后,考生登录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服务平台查询考试成绩。

(二)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成绩实行滚动方式,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级别为考全科)的人员,必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参加2个科目考试(级别为免一科)的人员必须在2个连续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方能取得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三)考试结束后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第31号令)处理。

八、信息管理

考试信息统一使用国家人事考试中心的《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GPTMIS)》进行管理。

九、考试大纲和考试用书

有关教材与考试大纲事宜,请与中国人事出版社联系或者登录中国人事考试图书网(http://rsks.class.com.cn),联系电话:010-64962347 010-64929211 010-64921644。

十、证书领取

考试合格人员证书领取事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报名时选择“省直审核点”的报考人员请关注《辽宁人事考试网》证书领取公告。其他报考人员请关注各市证书领取公告(详见《辽宁人事考试网》“全省人事考试资格证书领取网址及电话”)。证书领取咨询电话:024-12333-0。

十一、其他

2018年度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由省人事考试局考务部负责。

技术支持电话:0531-66680723

网上支付热线:4001500800

考试项目负责人电话:024-23447306

附件:

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3. 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证明.docx

4. 资格考试科目免试申请表.docx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8年8月21日

附件1

消防工程相关专业新旧对照表

专业划分

专业名称(98版)

旧专业名称(98年前)

 

工学类相关专业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信息工程

通信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

高电压与绝缘技术

电气技术(部分)

电机电器及其控制

光源与照明

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

电子工程

应用电子技术

信息工程

广播电视工程

电子信息工程

无线电技术与信息系统

电子与信息技术

公共安全图像技术

通信工程

计算机通信

计算机及应用

计算机软件

软件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土木工程

建筑环境与设备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建筑学

城市规划

城镇建设(部分)

总图设计与运输工程(部分)

矿井建设

建筑工程

城镇建设(部分)

交通土建工程

工业设备安装工程

涉外建筑工程

土木工程

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

城市燃气工程

供热空调与燃气工程

给水排水工程

安全工程

矿山通风与安全

化学工程与工艺

化学工程

化工工艺

工业分析

化学工程与工艺

管理学类相关专业

管理科学

工业工程

工程管理

管理科学

系统工程(部分)

工业工程

管理工程(部分)

涉外建筑工程营造与管理

国际工程管理

 

注:表中“专业名称”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高等教育司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的专业名称;“旧专业名称”指1998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颁布前各院校所采用的专业名称。

附件2

全省人事考试资格审查及现场确认咨询电话

资格审查(现场确认)单位

办公地址

咨询电话

  

沈阳市人社局考试管理办公室

沈阳市沈河区八纬路23号二号楼综合服务大厅报名窗口(沈阳日报社旁,原沈阳市劳动局院内)

024-12333-1

  

大连市人才服务中心人事考试部

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100

0411-84618283

  

鞍山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鞍山市铁东区莘英路899

0412-5517323

  

抚顺市人才中心考试部

顺城区城东新区裕城路39

024-58303599

  

本溪市人才服务中心考试评价科

本溪市明山区工字楼小区3号楼

024-42896813

  

丹东市人事考试院

丹东市滨江西路6

0415-3192768

  

锦州市人事考试管理办公室

锦州市市府路68

0416-3872301

  

营口市人事考试办公室

营口市站前区市府路南99

0417-2856088

  

阜新市人力资源考试中心

阜新市中华路东段人力资源大厦侧楼三楼

0418-2680093

0418-2680056

  

辽阳人事考试办公室

辽阳市白塔区南顺城街6

0419-2990226

  

盘锦市医保中心(原盘锦市人社局)228

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大街106

辽东湾:2822326

兴隆台:2826034

  

铁岭市人社局人事考试办公室

铁岭市凡河新区金鹰大厦204

024-74830136

  

朝阳市人社局考试中心

朝阳市劳动大厦111106

0421-2653199

葫芦岛

葫芦岛市人事考试中心

葫芦岛市新区劳动大厦后楼303

0429-6660762

0429-6660763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综合楼B座(考试局办事大厅)

024-12333-0

 

 

  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服务处,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辽宁省人事考试局                           20188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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