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工程师备考工程计价考点 工程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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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程计量与合同价款结算
一. 工程计量
1. 原则:
(1) 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予计量。
(2) 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和单位计量
(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合同工程范围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2. 范围和依据
(1) 范围包括:工程量清单及工程变更所修订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种费用支付项目,如费用索赔、各种预付款、价格调整和违约金等,
(2) 依据包括:工程量清单;合同图纸;工程变更指令及其修订的工程量清单;合同条件;技术规范;有关计量的补充协议;质量合格保证书等。
(一) 工程计量的方法
工程计量可选择月或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计量,具体计量周期在合同中约定。通常区分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规定不同的计量方法,成本加酬金合同按照单机合同的计量规定进行计量。
1. 单价合同计量
(1)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计量周期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当期已完工程量报告。
(2) 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现场计量核实时,应在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3) 如承包人认为发包人核实后的计量结果有误,应在收到计量结果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意见,并附上认为正确的计量结果和详细的计算资料。
(4) 承包人完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后,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派人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告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
2. 总价合同计量: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的最终结算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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