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规: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处理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
1.缺陷责任期及其计算: 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2.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
1)保证金预留比例: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形式的参照执行。
2)保证金预留: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3)保证金管理:⑴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干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管理;⑵其他政府投资项目,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责任期内,若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⑶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金方式的,可双方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二.缺陷责任期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如下:⑴家畜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⑵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⑶供热和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⑷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⑸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保修金额为建安工程造价或承包合同价款的5% 或等额保函。
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或其他责任方)双方(或多方)的责任共同造成的,双方(或多方)应实事求是地共同商定各自应承担的维修费用。修理项目经检查鉴定属于非建筑施工单位的责任造成的,首先应由建设单位负担支付全部的保修费用,而后建设单位再向造成保修问题的实际责任方追索经济损失。如果是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只能是建设单位自己负责处理
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或自行装饰装修、改动结构、擅自添置设施或设备而造成建筑功能不良或损坏者,以及对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损害,不属于保修范围。
三.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及费用承担
1.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内,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2.费用承担
1)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同时不免除其工程一般损失赔偿责任。如承包人不维修或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2)由他人及不可抗力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责任,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如发包人委托承包人维修,发包人应支付相应的维修费用;
3)承、发包双方就缺陷责任有争议时,可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责任方承担鉴定费用和维修费用。
四.保证金返还
1.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2.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的申请。
3.如承包人没有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则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要求承包人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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