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直播App学习中心
当前位置: 首页 > 中级会计职称 > 中级会计职称备考资料 >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更新时间:2015-12-08 11:24:5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83收藏18

中级会计职称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 北京
  • 上海
  • 天津
  • 重庆
  • 河北
  • 山东
  • 辽宁
  • 黑龙江
  • 吉林
  • 甘肃
  • 青海
  • 河南
  • 江苏
  • 湖北
  • 湖南
  • 江西
  • 浙江
  • 广东
  • 云南
  • 福建
  • 海南
  • 山西
  • 四川
  • 陕西
  • 贵州
  • 安徽
  • 广西
  • 内蒙
  • 西藏
  • 新疆
  • 宁夏
  • 兵团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摘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备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前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中级经济法》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编辑推荐: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知识点汇总

  第二节 经济法主体

  一、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环球网校提供经济法主体内容)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1.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2.经济法主体资格一般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取得的

  (1)法定取得,即依法律的规定而取得。

  法定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具体方式包括:因符合法定条件而自然取得,以及在法定条件下经登记、批准、审批、许可、备案等法定程序而取得。前者例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要符合国家某税法规定的纳税人条件,就自然取得该税种纳税人的主体资格;后者例如,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民从事会计工作,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经考试合格后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2)授权取得,即依据有授权资格的机关的授权,从而取得可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实施某种干预的资格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经济法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经济法主体范围具有广泛性。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国家机关。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司法机关等。

  企业。包括各类法人企业、公司及其他非法人企业。

  事业单位。由国家财政预算拨款或其他资金来源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文化、教育、科研、卫生等事业的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院所等。

  社会团体。由公民或组织依法自愿组成的从事公益事业、党团事务、行业管理和服务等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包括党团组织、工会、妇联、行业性、职业性协会及公益性、学术性团体等。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主要作为经济实施主体参与经济法律关系,一般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民(个人)。公民依法向税务机关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即是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调控主体。主要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受控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市场规制法主体规制主体。主要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受制主体。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摘要】2016年中级会计师考试时间为9月10日-12日举行,中级会计师考生开始进行备考,环球网校为了让考生更好的进行备考发布“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节经济法主体”,希望中级会计师考生认真备考,合理安排学习时间,提前制定学习计划,以下是环球网校为你提供《中级经济法》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祝中级会计师考生学习愉快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宏观调控权可以分为宏观调控立法权、宏观调控执法权。还可根据具体调控领域、具体调控方式等标准,把宏观调控权分为财政调控权、金融调控权、计划调控权等。其中,财政调控权包括财政收入权和财政支出权,前者包括征税权、发债权等;后者包括预算支出权、转移支付权等。金融调控权,包括货币发行权、利率调整权等;计划调控权,包括产业调控权和价格调控权等。

  2.市场规制权

  市场规制权可以分为市场规制立法权、市场规制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垄断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消费者权利行为的规制权,特别是对价格、质量、广告、虚假信息、滥用优势地位,以及其他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等行为的规制权。此外,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等因素的出现,又产生了特殊市场规制权(或称特别市场规制权),如金融市场规制权、房地产市场规制权、能源市场规制权等等。

  3.调制权的分配

  目前在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领域,不仅全国人大享有立法权,而且国务院依法也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甚至国务院的某些职能部门都可能在事实上进行相关的立法。

  例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都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调制立法权,这在相关的部门规章甚至相关部委局署的一些“通知”、“批复”中,都有一定的体现。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市场对策权是接受调控和规制的市场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的一种自由权,它可以是平等的市场主体之间的对策权,也可以是市场主体对调制行为的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2.依法竞争的义务。
环球网校小编推荐:

2016年中级会计师《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环球网校友情提示:如果您在此过程中遇到任何疑问,请登录环球网校中级会计职称频道及论坛,随时与广大考生朋友们一起交流!

分享到: 编辑:赵静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今日直播
峰会

零基础学所得税:概念到实操全解析

中级会计职称 实务

04月02日 11:30-13:00

张晓川

峰会

宋晓婷老师解读: AI+注安 提效30%的实操技巧

中级注册安全工程师 管理

04月01日 11:00-12:00

宋晓婷

峰会

一节课解决你的人事表格管理难题

数据分析师 数据分析基础

04月01日 12:00-14:00

高容国

峰会

Shadow的AI提效秘籍,用GPT4o让小白15分钟搞定3小时设计

AI启航 AI启航

04月02日 11:00-13:00

张颖

更多直播
  •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真题试卷-第1场

    难度: 30人已做 做题
  •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真题试卷-第3场

    难度: 3人已做 做题
  • 202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真题试卷-第2场

    难度: 7人已做 做题
  •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实务真题试卷-第1场

    难度: 4人已做 做题
更多真题

中级会计职称资格查询

中级会计职称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1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中级会计职称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课程咨询

售后服务

APP立减150

注册APP

购课满减券免费领

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京B2-20210770|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33350号|京ICP备16038139号|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京)字20130号
知春路校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号致真大厦D座4层北区(地铁10号线西土城出A口)|邮编:100191
版权所有 2003-2024 北京环球创智软件有限公司|联系客服|营业执照

预约成功
您已经成功预约 考试短信提醒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号
添加客服微信号,邀您进群领取学习资料、直播课程等,还能和其他小伙伴一起学习交流。添加时请回复领取

绑定手机号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加强实名认证机制要求,同时为更加全面的体验产品服务,烦请您绑定手机号.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