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
更新时间:2019-04-28 16:48:44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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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大考生开始备战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环球网校小编特分享“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考点:无效的法律行为”希望考生认真学习,可以结合每日一练来复习。
无效的法律行为
无效的法律行为,是指对于当事人所追求的法律效果,自始、当然、确定的不发生。
【要点提示】无效的法律行为,可能引发侵权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或公法上的责任等。
比如:签订虚假的租赁合同,将租金摊入成本以逃避税收。
一、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种类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
(二)当事人通谋虚假表示实施的
【案例】为避免财产被强制执行,虚假地将房子卖给朋友。
【案例】假离婚、假转让第一套房。
【案例】为了得到北京户口,假结婚。
(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四)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一)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要点提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主要情形有:
1.法律行为标的之数量超过法律许可范围;
2.法律行为的内容由数种不同事项合并而成,其中一项或数项无效;
3.法律行为的非主要条款,因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而无效。
【案例】: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前三个月不要工资,此项内容无效,但整个合同有效。
(二)无效的法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自始至终)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三)无效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
2.赔偿损失
3.恶意串通时,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4.其他制裁
【点拨】本部分重点考核为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种类的区别,
无效民事行为自始至终无效,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是有效的,一经撤销,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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