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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更新时间:2019-05-07 13:25:3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7收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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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汇总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一)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退还股款

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具体内容如表 2-30 所示

表 2-30 设立费用和债务承担

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二章考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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