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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7-18 13:25:2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7收藏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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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合同的效力”,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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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效力待定合同

合同依效力层次可分为有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和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后尚未生效,须经权利人追认才能生效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的行为能力范围与他人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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