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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

更新时间:2019-07-23 12:48: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3收藏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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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保险合同的履行”,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编辑推荐: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总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1)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2)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3)保险事故发生后的通知义务。

(4)接受保险人检查,维护保险标的安全义务。

2.保险人的义务。

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这是保险人基本和主要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3.索赔。

索赔的时效。索赔是法律所赋予的被保险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一项权利。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理赔。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受索赔权利人的索赔要求后所进行的检验损失、调查原因、搜集证据、确定责任范围直至赔偿、给付的全部工作和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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