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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出票

更新时间:2019-07-24 13:16:0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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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正在紧张的复习中,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并发布“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四章考点:汇票的出票”,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好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的考点内容,可以结合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题对知识点进行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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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出票也称发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出票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出票的记载事项。

(1)记载事项。汇票的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如果汇票上未记载其中内容之一的,汇票无效: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

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③确定的金额。

④付款人名称。

⑤收款人名称。

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付款日期;②付款地;③出票地。

(3)非法定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指法律规定以外的记载事项。

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是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完成出票行为之后,即对汇票当事人产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1)对出票人的效力。出票人签发汇票后,即承担保证该汇票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2)对付款人的效力。出票行为是单方行为,付款人并不因此而有付款义务。

(3)对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取得出票人发出的汇票后,即取得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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