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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融资租赁合同

更新时间:2019-07-29 14:04:33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19收藏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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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中级会计职称复习正在紧张进行,环球网校特整理并发布“2019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第五章考点:融资租赁合同”,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更加深入的了解中级经济法第五章的知识点,请仔细阅读并做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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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概念: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形式: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出租人:

1、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2、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3、出租人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

承租人:

1、承租人破产的,租货物不属于破产财产,出租人和承租人也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2、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3、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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