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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阶段测评试卷一:简答题

更新时间:2020-05-08 14:26: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23收藏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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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中级会计职称基础阶段已开始,进入5月份部分考生已学习一遍,为了检测本阶段考生学习效果,环球网校小编特整理分享“2020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阶段测评试卷一:简答题”小编为考生整理中级经济法简答题专项练习。

编辑推荐:2020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基础阶段测评卷一汇总

四、简答题

1.甲、乙、丙、丁、戊于2015年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责任公司(下称A公司),出资比例为22%、30%、20%、20%、8%。2019年A公司发生有关事项如下:

(1)3月,甲向银行申请贷款时请求A公司为其提供担保。为此甲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如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A A 公司为甲提供担保事项进行表决时,甲、乙、戊赞成,丙、丁反对,股东会作出了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

临时股东会的召开条件:

①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

③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为公司股东甲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①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②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 关联表决权排除),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回避制度】

(2)6月,因A公司实力明显增强,乙提议将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此董事会按期召开了股东会,会议就变更公司形式事项进行表决时,乙、丙、丁赞成,甲、戊反对,股东会作出了 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

特殊决议:

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法定】

要求: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甲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简答说明理由。

(2)股东会作出的为甲提供担保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作出的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答案】

【知识点】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解析】(1)甲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根据规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甲出资比例占22%,而公司章程没有规定的情况下股东是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所以甲代表的表决权达到十分之一以上,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2)决议不合法。根据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规定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规定,不得参加上述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题目中接受担保的股东甲没有回避表决,不符合规定。

(3)决议合法。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题目中乙丙丁赞成,三人代表的表决权为70%,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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