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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信赖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不同?

更新时间:2021-05-31 15:33:17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9收藏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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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信赖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不同?”的内容,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

信赖利益和可期待利益的不同?

例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下列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一方当事人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造成对方损失的,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不成立、被撤销、无效等情况

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D、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泄露、不正当地使用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正确答案:A,B,D

答案分析:选项C: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分析:

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经营利润损失和转售利润损失等类型。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等买卖合同违约中,因出卖人违约而造成买受人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生产利润损失。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合同以及提供服务或劳务的合同中,因一方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经营利润损失。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因原合同出卖方违约而造成其后的转售合同出售方的可得利益损失通常属于转售利润损失。

信赖利益损失,是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过失违反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致对方因信赖产生损失而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该责任是一种缔约过失责任。

考试不会考查计算金额的问题哦,而且这会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有所区分,最重要的是要记住缔约过失责任赔偿的是信赖利益损失,违约责任赔偿的是可期待利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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