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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判决、裁决、裁定的区别

更新时间:2021-06-07 16:27:2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75收藏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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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中级会计正在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分享“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判决、裁决、裁定的区别”的内容,判决和裁定都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仲裁机构作出的。本篇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具体内容如下:

2021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答疑:

判决、裁决、裁定的区别?

分析:

判决和裁定都是法院作出的。裁决是仲裁机构作出的。

判决和裁定:

(1)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起诉,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2)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3)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既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记入笔录即可。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日。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比如:甲向A法院起诉,A法院一看,说“你这个案子应当向B法院起诉”,于是就裁定“不予受理”。这是对“程序问题”作出的决定,是“裁定”。

又如:甲把乙打伤,乙起诉至法院,法院经过审理,作出如下判决:甲赔偿乙各项费用5000元。这就是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而且一个案件只能在最后有这样一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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