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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考试第四章第三节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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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球网校整理了《中级经济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本节内容:第三节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与合作期限复习资料。希望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会计职称考试,祝2009年的会计职称考试顺利!

  二、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条件

  1、中外合作经营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

  2、对于税前回收投资的,必须向财政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由财政税务机关依法审查批准

  3、外国合作者应在合作企业的亏损弥补之后,才能先行回收投资。 .

  【例题】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如果外国合作者申请在合作企业缴纳所得税前回收投资,必须经有关机关审查批准。该审查批准机关是( )。(2002年)

  A、人民银行

  B、对外经济贸易主管机关

  C、财政税务机关

  D、工商管理机关

  【答案】C

  三、合作期限

  I、合作企业的合作期限应当在合同中订明。

  2、经批准延长合作期限的,合作企业凭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延长的期限“从期限届满后第一天计算”。

  3、合作企业合同约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的,并且投资已经回收完毕的,合作企业期限届满时不再延长。但外国合作者增加投资的,可以向审查批准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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