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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资格和义务

更新时间:2013-01-25 09:21:3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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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为了方便各位同学201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学习阶段已经开始,小编特此整理搜集了关于中级经济法章节知识点,希望广大考生通过考前的日积月累,以此来帮助大家巩固知识点,成功获得中级会计职称

  会计职称考试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公司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是指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掌握: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三、股东诉讼

  (一)股东代表诉讼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拒绝或怠于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

  3.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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