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新闻:开征遗产税的两难抉择
现在就有关比较热门的话题讨论一下。
该不该向富豪们征收遗产税?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话题,在近日地方两会上,“试点开征遗产税”的争议再一次成为了委员们探讨的热门话题。
放在贫富悬殊日益扩大的背景下考量,毫无疑问,增加社会保障税、遗产税、赠与税等财产保有层面的税种,将有利于降低基尼系数,促进社会公平。
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国家财政收入中70%甚至更高的比重都来自于间接税,而西方发达国家的情况,刚好与我们相反,发达国家的直接税比重大约在66.5%左右,间接税的比重只有33.5%。
正如经济学家穆勒所说:“所谓间接税是这样一种税,虽然表面上是对某人征收这种税,实际上此人可以通过损害另一个人的利益来使自己得到补偿。”
可以说,直接税在资源配置的效率、减小经济波动的宽幅、获取政治支持、促进收入公平等方面,都有着间接税无法比拟的优势。在很大意义上,必须努力健全一个在现代税制中逐渐成长起来的直接税制度,已经在成为我们构建现代国家的共识,而遗产税作为直接税中的一种,对其开征是有很强的合理性基础的。
但是,在我国开征遗产税,却还有很多尚不具备的条件。
首要的理由就是目前我国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并不完备,而遗产税建立的合法性基础是政府对个人私有财产给予非常完善的保护,而征收遗产税的前提,是掌握一个人的全部财产信息,而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只能掌握公民的工资等相关信息,诸如纳税人的房产、股票持有、机动车占有等数据,税务机关很难掌握,加之我国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尚不健全,这一切都致使征收遗产税所需要的征管水平很难跟进。
与此同时,由于富人转移财产的流动性比较大,给遗产税开征带来难题。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遗产税征收中也面临着这个问题。比如中国香港,曾经因为遗产税的征收,致使很多人在中国香港不太敢购置不动产或开办公司、存放资产,这反而影响了中国香港经济的发展和税收收入。事实上的情况是,中国香港在2005年取消遗产税之后,中国香港的税收收入不但没有降低,反而却提高了。
然而,对于致力于构建现代国家税制结构的我们而言,税收公平原则无疑是现代税制的首要特征,具体到遗产税的征收,这一税种的设计初衷并不完全在于要增多政府的财政收入。
它在世界各主要国家存在多年的主要原因,在于其具有很强的财富再分配功能,这一税种的存在,会释放出强劲的社会公平的信号,可以极大地缩小社会公众的贫富差距,实现社会的公平与可持续发展。
在这个意义上,开征遗产税理应成为我们构建现代税制的重要一环。我们应该努力的方向,是积极创造开征遗产税的各项外部条件,加大我国税制结构直接税的比重,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重,降低基尼系数,缩小贫富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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