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消防员: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消防行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增加标准有效供给,满足消防行业健康发展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和国家标准化有关规定并结合本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以下简称“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实施、监督和日常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团体标准是指中国消防协会为平台,通过快速、灵活、高效的消防标准化工作机制,由会员单位自主创新,协会统一管理,有关单位自愿采用的自愿性标准。
第四条 制定团体标准应当以满足市场和创新需要为目标,聚焦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填补标准空白。
制定团体标准应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 团体标准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与国家有关产业政策相抵触。
第六条 团体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协会鼓励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鼓励制定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团体标准。
第七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参照GB/T 1.1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第八条 中国消防协会下设团体标准管理部(暂由科技服务部代管),全面负责团体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组织规划团体标准体系、制定标准编制的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制定和实施团体标准。
第九条 中国消防协会成立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不少于25名来自不同领域的老师组成,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团体标准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团体标准的立项、审核、批准和复审。
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设秘书处为办事机构,主要负责协会团体标准化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中国消防协会根据不同消防技术专业领域成立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各相关专业领域的团体标准制修订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负责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和解释工作,并对所编制的团体标准质量负责。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的版权归中国消防协会所有。对批准发布的团体标准,协会官方网站(www.cfpa.cn)公布标准的名称、编号及涉及有关专利的信息。
第十三条 为促进技术的发展和更新,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对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按照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 第1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置,以保护社会公众和专利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涉及专利的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公开、透明。
第四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
第十四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制定发布《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提案、立项、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复审等。
第十五条 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提案的提出和立项:
1.会员单位联合3家及以上单位,可提出团体标准立项申请;
2.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3.相关政府部门委托提出团体标准立项;
立项申请应经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报团体标准管理部批准。
第十六条 经团体标准管理部组织团体标准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项目,原则上由项目提出单位负责组建团体标准编制组,进行标准的编制工作。
第十七条 团体标准编制组应将征求意见稿发送给与标准技术内容相关的、具有代表性的单位和有关老师征求意见,并通过协会官方网站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专业委员会根据标准内容成立审查老师组对团体标准进行技术审查并报团体标准管理部审批,原则上采取会议形式审查。审查意见应协商一致,须获得不少于参与审查老师组的四分之三赞成票方为通过。
第十九条 技术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报团体标准管理部,经审核及报批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由中国消防协会统一编号和发布。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份号构成,格式为:
T/ CFPA–XXX-XXXX
第二十一条 团体标准制定周期一般为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的标准项目变更一次可延长6个月。超过24个月未能发布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撤销。
第二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团体标准管理部根据需要组织对其进行复审,或实施效果评价,以确认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 复审和实施效果评价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广泛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
第二十三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技术审查、印刷出版、复审等经费由项目提出单位和参与单位共同承担。
第五章 团体标准的实施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团体标准为自愿性标准,协会会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可自愿采用。
第二十五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根据实际需求,统一组织团体标准的宣贯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向第三方机构申请开展团体标准化良好行为评价。
第二十七条 团体标准实施效果良好,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要求的,团体标准管理部推荐申请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已经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相应的团体标准应予以废止。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团体标准管理部反馈,以便标准复审时处理。
第六章 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发布后,由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团体标准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
(一) 负责团体标准的统一印刷出版。
(二) 对标准中存在的问题,负责组织调查研究、试验论证工作。
(三) 负责调查团体标准的实施情况,组织收集和研究国内外相关标准、资料和实践经验,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
(四) 负责开展有关团体标准的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五) 负责团体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消防协会团体标准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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