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知识点: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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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
1.期货交易所的会员管理制度
期货交易所经事前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可以实行全员结算制度或者会员分级结算制度
2.期货交易所的内部管理制度
(1)期货交易所人员任命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财务会计人员:
①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期货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期货公司、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5年。
②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销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2)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期货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下列风险管理制度:
①保证金制度;
②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
③涨跌停板制度;
④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
⑤风险准备金制度;
⑥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风险管理制度。
(3)市场异常情况的处理及报告机制
当期货市场出现异常情况时,期货交易所可以按照其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①提高保证金;
②调整涨跌停板幅度;
③限制会员或者客户的最大持仓量;
④暂时停止交易;
⑤采取其他紧急措施。
(4)相关事项的事先审批机制
期货交易所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制定或者修改章程、交易规则;
②上市、中止、取消或者恢复交易品种;
③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期货交易所上市新的交易品种,应当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
(5)所得收益的使用规范
期货交易所的所得收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但应当首先用于保证期货交易场所、设施的运行和改善。
(6)发布行情信息
期货交易所应当及时公布上市品种合约的成交量、成交价、持仓量、最高价与最低价、开盘价与收盘价和其他应当公布的即时行情,并保证即时行情的真实、准确。期货交易所不得发布价格预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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