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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咨询工程师《宏观经济》精讲(68)

更新时间:2012-03-19 16:01:22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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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消费税$lesson$

  消费税是对特定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在特定环节征收的一种间接税,是我国财政收入的第二大税种。

  1.征收范围:烟、酒、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成品油、小汽车、游艇等14类税目。

  2.税率:

  3.纳税环节有三种情况:生产环节、进口环节和零售环节。

  我国消费税的纳税环节确定在生产环节。

  (三)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全额,不受成本高低影响,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1.征收范围:增值税征税范围以外的所有经营业务,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等9个项目。

  2.税率:同一行业同一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体现了公平税赋、鼓励平等竞争。

  二、所得课税

  所得课税是对所有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种的总称。所得课税的主要税种有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重要变化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1993)将废止。

  新法附则规定:新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新旧对比

  注:新法中的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

  2005年10月25日第三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1.纳税义务人

  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虽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并从我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个人;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但从我国境内取得所得的个人。具体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外籍个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和中国台湾同胞。

  2.征税范围、适用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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