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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10月18日推行

更新时间:2016-10-20 13:45:28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2收藏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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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10月18日推行。执业药师执业准则为依法执业服务公众、在职在岗明示标识、尽职尽责指导用药、处方审核药物警戒、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普及知识引领健康。具体内容环球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10月18日推行。执业药师执业准则为“依法执业服务公众、在职在岗明示标识、尽职尽责指导用药、处方审核药物警戒、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普及知识引领健康”。具体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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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食药监局10月18日宣布在药品零售企业率先推行“依法执业服务公众、在职在岗明示标识、尽职尽责指导用药、处方审核药物警戒、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普及知识引领健康”六条执业药师执业准则。

  从本月开始,北京市的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将按规定着装,统一佩戴专用徽章胸卡。这一规定今后将逐步推进各个领域执业药师执业准则中。

  截至今年6月30日,北京市取得执业药师资格人数为12024人,注册执业药师为6352人,注册在药品零售企业的执业药师为5359人,占注册总人数的84.4%。药品零售企业作为药品零售的终端,是发挥执业药师指导合理用药的第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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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10月18日推行。执业药师执业准则为“依法执业服务公众、在职在岗明示标识、尽职尽责指导用药、处方审核药物警戒、行为自律维护形象、普及知识引领健康”。具体内容环球网校分享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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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率先在药品零售企业中试行《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执业准则(试行)》,要求执业药师应公开执业身份,便于执业,同时提高社会公众对执业药师的认知度。要求执业药师不得以牟取自身利益和执业单位利益为目的,参与不合法的商业活动,不得推荐假劣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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