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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更新时间:2017-07-02 08:35:01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9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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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开始进入备考预习阶段,财政部很重视会计技能的提升,因此环球网校希望考生提前预习,环球网校初级会计职称频道特整理并发布“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预习知识点: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以下内容详细介绍了关于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希望考生提早制定学习计划,供初级会计职称考生学习。

  劳动者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一、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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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劳动者“不需要事先告知”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2)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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