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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诉讼范围

更新时间:2017-12-29 09:33:4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86收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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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考试教材发生了较大变化,环球网校小编为了让广大考生更好了解进行备考特整理“2018年初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第一章第二节行政诉讼范围”通过本文需要掌握经济纠纷解决途径。以帮助大家掌握经济法基础行政诉讼内容。

  行政诉讼范围

  一、行政诉讼可以受理的情形(环球网校提供行政诉讼)

  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行政诉讼:

  (1)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3)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6)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7)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8)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9)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10)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11)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1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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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行政诉讼不予受理的情形

  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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