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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节

更新时间:2018-08-08 10:35:59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53收藏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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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一章第一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审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

第一节 法律概述

知识点一、法律基本涵义、特征与本质

(一)涵义

广义: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系统(或行为规范的总和)

狭义:指拥有立法权的国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特征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

2、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3、法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法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

(三)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知识点二、法律价值和法律理念

(一)法律价值。即法的价值是法对于满足个人、群体、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二)法律理念。即对法律的本质、精神、基本原则和运行机制的理性认知和价值取向上的意识形态,它基于某种基本的法律制度而产生。

知识点三、我国法律的形式与体系

(一)我国法律的形式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它们的效力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效力及于全国。

4、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之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6、特别行政区的法。实行于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及其它规范性文件。

7、国际条约。经我国最高权力机关批准,或者由我国政府声明承认参加后,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成为我国法律的一种形式。

以上4、5、6所指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只及于该地方,并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二)我国法律体系

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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