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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三节

更新时间:2018-08-14 09:05:3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7收藏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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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环球网校编辑为考生发布“2018年初级审计师专业相关知识第四部分第五章第三节”的新闻,为考生发布审计师考试的相关考试重点,希望大家认真学习。请持续关注环球网校审计师考试频道,预祝考生都能顺利通过考试。本篇具体内容如下:

《审计专业相关知识》 第四部分 法律

第五章 税法

第三节 消费税

知识点一、纳税人、征税范围与税率

纳税人:在我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纳税义务人。

税率

固定税率:啤酒、黄酒和成品油

复合税率:卷烟和白酒

比例税率:其他税目

知识点二、消费税计税依据

(一)销售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销售额(和增值税的规定一样,不含增值税)或销售数量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1)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不缴纳消费税

(2)用于其它方面,于移送使用时缴纳消费税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移送使用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纳税人生产的同类消费品的售价,无同类消费品售价的,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材料成本指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增值税和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

从量征收,计税依据为进口数量

从价征收,计税依据为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价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进口卷烟和白酒除外

知识点三、税额的计算

计税方法 计税公式
1.从价定率计税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
2.从量定额计税(啤酒、黄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3.复合计税(白酒、 卷烟) 应纳税额=销售额×比例税率+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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