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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更新时间:2019-01-30 10:32:02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31收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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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9年注册会计师基础阶段备考已开始,环球网校小编整理并发布“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债务人财产的收回”本文主要分享破产原因和债务人财产内容,希望考生在备考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时牢固掌握基本知识点。

【知识点四】债务人财产的收回★★★

1.针对出资不足、抽逃出资的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或返还,不受出资期限、诉讼时效的限制。
2.针对董监高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非正常收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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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针对设定担保的财产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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