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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效力

更新时间:2019-04-17 17:13:55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40收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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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效力”本文主要讲述了质权效力及应用相关概念,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质权的效力

1.担保期间,质押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质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提示: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2.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3.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法律保护善意质权人的权利。

善意质权人行使质权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4.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

(1)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

提示: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2)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以上是今天向您分享的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质权的效力”。小编温馨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相关知识,请考生使用如下按钮“免费下载”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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