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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更新时间:2019-04-22 13:38:34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6收藏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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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本文主要讲述了合伙企业的责任和连带责任,希望考生认真学习。

1.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如果是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该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是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

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建立执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1)执业风险基金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2)执业风险基金应当单独立户管理。

以上是今天的“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您学会了吗?小编提示: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考试频道及时为广大考生整理《经济法》考点相关知识和讲义,请使用如下按钮“免费下载”进入注册会计师高频考点下载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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