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1):要约
更新时间:2019-05-05 14:23:09
来源:环球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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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使广大考生高质量复习,环球网校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复习精华资料,减少大家自行收集资料的时间,以下分享“2019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11):要约”请各位考生认真学习,并做笔记。
编辑推荐:201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点汇总
1.要约VS要约邀请
含义 | 判断要点 | |
要约 |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 (1)要约人发出内容具体明确 (2)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提示】一定是要约:悬赏广告 |
要约邀请 |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 | (1)一定是要约邀请:商品价目表、招标公告、拍卖公告、招股说明书 (2)要约邀请或要约: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 |
2.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
(1)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2)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解释】数据电文的到达界定
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 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 |
未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 | 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 |
(3)承诺不需要通知的,自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提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3.要约的撤回VS撤销
要约的撤回 |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
要约的撤销 |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
【提示】不得撤销要约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
(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得撤销;
(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4.要约的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解释】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内容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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