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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八章必备知识

更新时间:2021-08-04 09:39:20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22收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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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冲刺备考中,环球网校小编整理了“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前总结第八章必备知识” 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八章必备考点供大家考前复习参考,希望对大家高效备考2021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有帮助!

第八章 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上)

知识点1:

一旦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下来之后,我们会触发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首先,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第一件事要去指定一个管理人,将来他要接手公司的财产和经营事物。

第二,一旦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对于个别债权人的清偿,它就是无效的。当然如果是在我们债务人的财产,在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范围之内,在担保物市场价值范围内的个别清偿,由于没有损害其他债权人的一个利益,这里的清偿是有效的。

接下来一旦人们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是财产持有人,就只能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紧接着,管理人有一个挑拣履行权,针对的对象一定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在这里有一个2个月或者30日的规定,我们视为解除合同,需要注意一下法定日期。

另外,关于债务人的有关诉讼程序必须中止,等管理人接管财产之后可以继续进行,但是如果是就债务人的财产对于债权人个别清偿法律后果这样的一些诉讼,就要一直中止下去,中止到看一下债务人最后被宣告破产,在这里是不因为管理人的确定就能够继续的一类民事诉讼,非常的特殊。

最后就是执行程序的中止,保全措施的解除,这些通通都是伴随着人们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而触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知识点2:

关于管理人这块主要的就是两个点,需要大家把握住。

一是管理人的资格,另一个是管理人的报酬;

从管理人资格角度来讲,正向的大家需要记住,有三类主体,可以成为管理人:清算组、社会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之中的这些自然人,他们都是可以成为管理人的。

但是请大家特别注意,不得担任管理人的情形,比如说因为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曾经有过被吊销专业职业证书的黑历史以及利害关系,那这个利害关系如何来界定,大家要稍微多去熟悉一下。考试的时候,能够判断出来就可以了。

第二个层次,就是关于管理人报酬的问题。管理人报酬,请大家注意,管理人报酬它是通过一个基数乘以一个系数来计算出来的。

这个基数是以我们债务人财产作为一个计算的基础,但是这里面是原则上不能包括设定了担保物权的这些财产在内的,请大家一定注意一下这个点。

另外就是我们管理人所领取的报酬,是一个纯报酬,不包括相关的因为执行工作而产生的合理费用。最后大家再注意一下,管理人再去聘请相关人员的时候,有哪些注意事项和原则性的规定。

知识点3:

其实前面我们主要给大家介绍了两块的内容。首先,第一块就是关于债务人财产。

关于债务人财产大家就牢牢抓住所有权。只要是所有权在债务人这里的,不管你是货币形态、实物形态、是设定担保的、没有设定担保的、是自己独有的、还是与他人共有的,这些所有的通通都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考试的时候有可能命题老师会跟你说一些,我们债务人没有取得所有权的情形。比如说,咱们由于借用、仓储、保管、租赁、或者在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在这块我们一定是紧紧的抓住所有权这块来界定债务人财产。

另外刚刚又给大家介绍了一下管理人所行使的一个追回权。那这个追回权其实我们主要追的无外乎是追出资人,也就是股东,如果说有一些欠缴出资,抽逃出资的问题。

又或者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至。但是由于现在债务人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受理了破产申请。因此,股东的出资义务,它是会被加速到期的。除了追出资人之外,还可以去追董、监、高。

那这些董、监、高的非正常收入,主要是包括了像绩效奖金,拖欠职工工资,水平之下的一些工资性收入和一些其他收入等等,我们都是可以去追董、监、高的。追回之后所形成的债权。

哪些是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来清偿,哪些是作为职工债权来清偿,请大家稍微去关注一下那最后还是可以通过设定一些替代担保,或者清偿债务的方式,来取回我们的质物、留置物,或者是解除担保物权等等。那这些谈到的就是追回权的问题。

知识4:

破产撤销权的问题,破产撤销权大体的方向上有两个思路。

首先,第一种撤销权的情形。它发生于破产申请前一年之内,只要是发生了无偿转、低价让、设担保、提前偿、弃债权这五种情形。就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来进行撤销。

请大家注意下设定担保。我们所打击的这个对象,所要撤销的,一定是负债在先,担保在后的情形。如果是在负债的同时去设定担保是允许的,不需要进行撤销。对于提前清偿行为。如果这种提前清偿的债务本身,在破产申请前其实已经自然到期。原则上也是不能进行撤销的。

第二个破产撤销权的思路,就是在破产申请前的六个月内,再加上债务人已经具有破产原因。这时候,对于债权人进行了个别清偿,那原则上就可以对他进行破产撤销。那前边刚刚给说到的这个提前偿里,有可能由于清偿的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是自然到期的。这个时候没有办法通过提前偿对他进行撤销。但是有可能会走这第二个路子,也就是竞合的情况。

因为提前偿不仅仅涉及到提前清偿的问题,其实也是一种个别清偿。所以我们有可能通过第二个破产撤销权的路子,将这种提前清偿,加个别清偿的行为进行撤销,所以请大家注意一下这个点,它里面有一个竞合的问题,那个法条是比较烧脑的。

另外再注意一下个别清偿,那如果是使得债务人财产受益,其实是不能去撤销的。比较典型的像水电劳损、水费、电费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这个是不能撤销的。

另外就是物权担保的债权人。在这个担保物财产价值范围之内的个别清偿。由于没有对其他的债权人造成不良的影响,所以也不能对他进行撤销的。那除此之外,比如说通过正常的诉讼、仲裁、执行程序进行的个别清偿,原则上也是不得进行撤销的。

所以关于这个破产撤销权,请大家一定是在理解的基础之上来进行记忆的。那其实破产撤销权从考试的角度看。案例分析题还是挺喜欢考核到它的,所以这块请大家一定认真的复习一下破产撤销权。

知识点5:

取回权主要讲解了五块内容:首先,一般取回权说的是破产申请受理的时候,债务人占有着一些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

这时候权利人就可以联系管理人依法取回。但是这只是原则上的规定,也就是如果在我们重整程序里边,在重整期间,可能取回权是要依法受限的。除了这个点之外。如果说取回的时候,权利人有一些加工费、保管费等等没有支付,那管理人可不可以拒绝你的取回权?

注意,可以拒绝。那这块,就是一般取回权,大家最需要盯防住的两个点。案例分析题的时候比较喜欢考到的就是这样两个点。

接下来第二个层次,其实就会涉及到说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这个时候被违法的转让给第三人,也就是出现了所谓的无权处分行为。

那既然是一个无权处分行为,我们就要去看一下第三人有没有善意取得。如果他能够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了财产的所有权。那对于原权利人的损失,就要看这个无权处分行为,它究竟发生在哪。

如果是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那就是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如果是破产申请受理之后,把它作为故意债务来进行清偿的。第一个层次,第三人已经根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了所有权。那第二个层次,就是他没有根据善意取得制度,拿到这个财产的所有权,但是如果说第三人已经支付了相应的价款。由此形成的债权,仍然是看无权处分行为,发生在什么时间点?

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共益债务。这里面谈到的就是取回权和善意取得制度。

第三个叫做代偿取回权。当财产有一些毁损灭失,但是有可能会有一些代位物,比如说保险金、赔偿金或者是代偿物,那这时候如果能取回,就肯定取回了。所谓能取回执的是保险金赔偿金,你不能给到债务人。因为对于货币来说的话,一旦进到了债务人的账上,你就没有办法再去区分哪张钞票是你的,哪张钞票是我的?

他就已经混淆在一起,无法区分了,那如果是实物形态的代偿物。那这块,哪怕是已经交付,只要能够和债务人财产进行有效的区分,仍然是可以取回的。比较麻烦的就是如果取不回,比如说保险金,赔偿金已经打给了债务人。代偿物已经交付给了债务人,而且没有办法和他其他的财产进行有效区分。那这时候就要看毁损灭失发生的时间点。破产申请受理前,普通破产债权;破产申请受理后,以共益债务的形式来进行清偿。

第四个问题,特殊取回权。特殊取回权说的是一个非常寸劲的事。也就是呢,出卖人已经将买卖的标的物向作为买售人的债务人,咱们已经发运了,但是这个货在没有到达买受人之前,买受人破了。买受人破了之后,出卖人可以通过积极主动的联系这个承运人。要求比如说返还货物,更改目的地,变更收货人等等,主张过自己的权利。或者是直接联系买受人的出卖人那也是可以的。只要是你在过程中积极主动的表达过自己的主张。这个时候,哪怕这个货物仍然不可避免的到了买受人的管理人手上。我们仍然可以通过特殊取回权来联系取回相关的货物。

当然大前提是买售人没有支付全部的价款。如果别人把全部价款都付掉的话,这个货当然应该给别人,另外第二个层次。如果我们这个出卖人非常的墨迹,你在这个货物到达买受人的管理人之前,你没有向承运人和管理人表达过想取回的这么一个意思。那这个时候,你再想取回就不太可能了,我们就不得取回了。

第五个问题是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那在这个里边,我们分为出卖人和买售人,两边破产。然后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和解除合同这样2x2的一个矩阵。帮助大家梳理清楚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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