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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的资格与股东权利的行使

更新时间:2022-02-10 09:17:36 来源:环球网校 浏览15收藏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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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注册会计师备考开始,环球网校小编分享了“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的资格与股东权利的行使”供大家预习备考,以下介绍了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具体详情如下:

2022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预习知识点:股东的资格与股东权利的行使

以下小编整理了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科目知识点,速速来学吧!

股东的资格与股东权利的行使

一、股东的资格

1、股东资格的确定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的关系

(1)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名义股东以股东名册记载、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实际出资人要求成为股东的程序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名义股东处分股权的后果

(1)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2)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一股多卖的后果

股权转让后尚未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股东将仍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受让股东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善意取得规则处理。

6、冒名登记的后果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被冒名者并不需要承担责任。

二、股东权利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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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 编辑:张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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