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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审计》第三章复习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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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职业道德历来都是比较重要的内容,主要内容:理解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掌握影响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的具体情况分析及防范措施;掌握专业胜任能力、保密、收费与佣金、与执行鉴证业务不相容的工作、接任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审计业务及广告、业务招揽、宣传职业道德的具体要求。

  第二节 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独立、客观、公正――职业道德的基本要求

  (一)独立

  独立性是注册会计师执行鉴定业务的灵魂。

  独立性,是指实质上的独立和形式上的独立。实质上的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发表意见时其专业判断不受影响,公正执业,保持客观和专业怀疑;形式上的独立,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或鉴证小组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情形,使得拥有充分相关信息的理性第三方推断其公正性、客观性或专业怀疑受到损害。第三节具体介绍

  (二)客观

  注册会计师应当力求公平,不因成见或偏见、利益冲突和他人影响而损害其客观性。在确定哪些情况和业务尤其需要遵循客观性的职业道德规范时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

  1.注册会计师可能被施加压力,这些压力可能损害其客观性;

  2.列举和描述在制定准则以识别实质上或形式上可能影响注册会计师客

  观性的关系时,应体现合理性;

  3.应避免那些导致偏见或受到他人影响,从而损害客观性的关系;

  4.注册会计师有义务确保参与专业服务的人员遵守客观性原则;

  5.注册会计师既不得接受,也不得提供可被合理认为对其职业判断或对其业务交往对象产生重大不当影响的礼品或款待,尽量避免使自己专业声誉受损的情况。

  (三)公正

  注册会计师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应当坦率、诚实,保证公正。公正不仅仅指诚实,还有公平交易和真实的含义。无论提供体积服务,担任何种职务,注册会计师都应维护其专业服务的公正性,并在判断中保持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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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关注

  (一)专业胜任能力

  注册会计师,应当具有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能够胜任承接的工作。“专业胜任能力”既要求注册会计师具有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又要求其经济、有效地完成客户委托的业务。

  这意味着,一个合格的注册会计师,不仅要充分认识自己的能力,对自己充满信心,更重要的是,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在专业胜任能力方面的不足,不承接自己不能胜任的业务。(否则就是不道德)

  (二)应有关注

  应有的关注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其提供的服务承担勤勉尽责义务。具体审计服务而言,注册会计师应当以勤勉尽责的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在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职业怀疑态度,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经验,获取和评价审计证据。

  三、保密

  注册会计师能否与客户维持正常的关系,有赖于双方能否自愿而又充分进行沟通和交流,不掩盖任何重要的事实和情况。只有这样,注册会计师才能有效地完成工作。

  因此,注册会计师在签订业务约定书时,应当书面承诺对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里所说的客户信息,通常是指商业秘密。一旦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被利用,往往给客户造成损失。因此,在公众领域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能在没有取得客户同意的情况下泄露任何客户的商业秘密(包括不能在公共场合谈论)。但有例外见第五节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公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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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四)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

  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赞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代理)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不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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