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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复习资料二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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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六章外商投资企业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在近年的考试中经常以客观题型出现,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本节内容: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第一节外商投资企业法概述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1、现金

  (1)外国投资者以现金出资时,只能“以外币出资,不能以人民币缴付出资”。

  (2)根据《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机关批准,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从中国境内举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2、实物、工业产权、专有技术

  (1)中外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出资需要作价时,其作价由中外投资各方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确定,或者聘请中外合资各方同意的第三者评定。

  (2)中外投资者用于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或专有技术,必须是自己所有、且未设立任何“担保物权”。

  (3)合营企业任何一方不得用以合营企业名义取得的贷款、租赁的设备以及合营者以外的他人财产作为自己的出资,也不得以合营企业的财产和权益或者合营他方的财产和权益为其出资提供担保。

  相关知识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场地使用权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例题】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可以由中外双方协商确定,也可以聘请各方同意的第三方评定。 ( )(2004年)

  [答案]×

  解析: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应与取得同类场地使用权所应缴纳的费用相同。

  (二)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P168)

  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否则,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

  (三)、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P169)

  1、普通出资期限

  (1)一次性缴清:合营各方应当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2)分期出资:投资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违约责任(P147)

  (1)各方均违约:视同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2)一方违约,一方守约

  外商投资企业一方未按期缴付出资的,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1个月内缴付出资,逾期仍未缴付出资的,视同违约方自动退出外商投资企业,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守约方应当在逾期1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外商投资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投资者承担违约方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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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P169)

  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者股权设立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合营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全部购买金;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当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的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

  4、同步缴付问题(P169)

  合营企业的投资者应当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和期限同步缴付认缴的出资额。因特殊情况不能同步缴付出资的,应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按“实际”缴付的出资额比例分配收益(1998年综合题)。

  5、控股问题(P169)

  对合营企业中控股的投资者,在其实际缴付的出资未达到其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之前,不得取得企业的决策权,不得将其在企业中的权益、资产以合并报表的方式纳入该投资者的财务报表。

  【例题1】甲境内企业由乙国外投资者收购60%的股权,并于2006年10月12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7年1月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7年3月3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30%的款项,于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乙取得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决策权的时间为2007年3月30日。 ( )(2007年)

  答案:×

  答案解析:根据规定,对通过收购国内企业资产或股权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对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支付者,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应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支付购买总金额60%以上,在1年内付清全部购买金。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本题中,收购价款的支付期限符合规定,但是乙取得的决策权时间表述错误。

  【例题2】国内企业甲由外国投资者乙收购51%的股权于1999年10月8日依法变更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丙。经审批机关批准后,乙于2000年1月15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50%的款项,于2000年3月20日支付了购买股权总金额20%的款项,于2000年10月5日支付了剩余的购买股权款项。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乙取得丙控股权的时间是( )。(2001年)

  A、1999年10月8日

  B、2000年1月15日

  C、2000年3月20日

  D、2000年10月5日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期限。控股投资者在付清全部购买金额之前,不能取得企业决策权。故本题D选项2000年10月5日乙才能取得丙控股权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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