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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三节复习资料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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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与管理人

  二、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

  (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酣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共益债务与破产费用的关系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2)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例如: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80万元,共益债务40万,此时先清偿80万的破产费用,然后再按照1/2的比例清偿共益债务。

  破产企业的财产是100万元,破产费用是200万元,共益债务80万元,此时按照1/2的比例清偿破产费用。

  【例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清偿,应当遵循以下哪些原则?( )

  A、破产费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B、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情况下,先行清偿共益债务

  C、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D、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应当终结破产程序

  答案:A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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