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五节复习资料一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五节复习资料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第五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答案:ABCD

  (二)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

  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答案:ABCD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合格证书领取时间汇总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