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七章五节复习资料一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七章企业破产法是考试的较重要的章节,应了解《企业破产法》是集实体法与程序法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特别要注意破产程序内容的复习。环球网校为了帮助广大学员更好的准备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为您提供整理本章的考试复习资料,并祝考试顺利!
第五节 重整程序
一、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一)重整的申请
1、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2、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得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例题】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申请后,下列哪些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重整申请( )
A、债务人或者其他债权人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B、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债务人可以申请重整
C、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法院破产宣告之前,出资额占到注册资本1/10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D、金融监管机构可以直接启动重整程序
答案:ABCD
(二) 重整期间
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1、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2、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债务人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原则上属于共益债务。
4、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
5、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① 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
② 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③ 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例题】我国破产法规定,在重整计划提交表决前,下列哪些原因会导致提前终止重整程序( )
A、债务人的经营计划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拯救的可能性
B、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
C、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管理人无法履行职务
D、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答案: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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