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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基础知识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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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法的形式,由称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的存在或表现形式。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不是法的形式之一,当然经济法也不例外。

  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3、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5、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及其直属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

  7、国际条约或协定

  【重点提示】考生应掌握经济法不同形式的制定机关及效力等级。

  经济法的体系大致分为三大部分: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而经济诉讼与仲裁作为完整的程序法律制度不宜放入经济法部门之中。本书的编写不仅局限于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往往还涉及传统民商法的内容。

  【例题1】我国属于成文法国家,判例属于法的形式之一,也是经济法的渊源之一。( )

  【答案】X

  【例题2】: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

  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答案】B

  【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的形式的内容。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于行政法规,本题正确答案应为B。A属于“法律”;C属于“地方性法规”;D属于“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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