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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基础知识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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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代理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有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由于“行纪、”“寄售”并非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因此不属于代理。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代人保管物品”涉及第三人,因此不属于代理。

  3、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由于“传递信息”、“居问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因此不属于代理。

  4、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此,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不对被代理人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例题】下列行为中,属于代理行为的是( )。(2001年)

  A、居间行为

  B、行纪行为

  C、代人保管物品行为

  D、保险公司业务员的揽保行为

  【答案】D

  【解析】代理行为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是在代理权限内,以保险公司的名义,独立地、直接向投保人(第三人)进行揽保行为,由被代理人(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责任属于代理的行为,本题正确答案应为D。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1、可以代理的行为 ;如申请行为、申报行为、诉讼行为)

  2、不能代理的行为

  (1)依照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有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予女);

  (2)具有严格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约稿、预约绘画、演出):

  (3)违法行为不得适用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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