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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基础知识五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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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题1】:代书遗嘱是订立遗嘱的一种方式,因此立遗嘱可以代理。( )(2007年)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代理的适用范围。根据规定,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行为性质必须由本人亲自进行的行为,不能代理。如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例题2】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下列行为中,可以进行代理的是( )。

  A、遗嘱

  B、诉讼行为

  C、婚姻登已

  D、申报行为

  【答案】BD

  (三)委托代理

  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合同责任,代理人对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例题】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不承担责任。(2006年)

  【答案】X

  (四)代理权的滥用(2006年多选题)

  1、代理他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自己代理);

  2、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滥用代理权的行为,视为无效代理。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无权代理(2007多选题)

  1、无权代理包括三种情形: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

  (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

  (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在实践中要注意对滥用代理权和无权代理进行区分,滥用代理一定是有代理权且是在代理权权限范围内进行操作,但是由于违反了代理权的行使规则,导致代理人的利益可能会损害的情形就是滥用代理权;而无权代理一定是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了代理权的情形。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如果经过本人追认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有权代理,无权代理人所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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