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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学习辅导(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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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职业行为

  注册会计师的行为应符合本职业的良好声誉,不得有任何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这一义务要求注册会计师履行对社会公众、客户和同行的责任。

  (一)对社会公众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准则,履行相应的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对社会公众承担责任。(公允性)

  (二)对客户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对社会公众履行责任的同时,也对客户承担着特殊责任,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前提下,竭诚为客户服务;

  2.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业务约定履行对客户的责任;

  3.注册会计师应当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保密,并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4.除有关法规允许的情形外,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或有收费形式为客户提供鉴证服务。

  (三)对同行的责任

  对同行的责任是指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在处理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相互关系中所应遵循的道德标准,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同行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配合同行工作。

  2.注册会计师不得诋毁同行,不得损害同行利益。

  3.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雇用正在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不得以个人名义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

  4.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与同行争揽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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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其他责任――业务承接

  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包括:

  1.注册会计师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有可能损害职业形象的行为;

  2.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采用强迫、欺诈、利诱等方式招揽业务;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对其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以招揽业务;

  4.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向他人支付佣金等不正当方

  式招揽业务,也不得向客户或通过客户获取服务赞之外的任何利益;

  5.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允许他人以本所或本人的名义承办业务。(代理)

  五、技术准则

  注册会计师应当遵照相关的技术准则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在执业时保持应有的关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在遵守公正性、客观性要求的限度内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在执行审计、审阅和其他鉴证业务时,还应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注册会计师应不遵守以下技术准则:(1)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2)企业会计准则;(3)与执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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