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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四章金融资产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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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存货的期末计量(★)

  1.按照规定,存货应当在期末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对存货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例3】2007年末,甲商品账面余额100万元,可变现净值90万元,需计提10万元存货跌价准备:

  借:资产减值损失 10

  贷:存货跌价准备 10

  2.在计提存货跌价准备中,应分别确定存货的成本和可变现净值

  (1)存货的成本就是存货的账面余额,可以根据存货的日常核算确定,即在存货期初余额的基础上,加上本月增加的存货,减去本月发出的存货,即为存货的期末余额。

  (2)可变现净值,是指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完工成本及销售直接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价值。根据存货的用途不同,可变现净值有二种确定方法:

  ①直接用于销售的存货,包括外售的库存商品、外售的材料等:

  可变现净值 = a存货的估计售价 ― c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②用于需要继续加工的存货,包括用于生产的材料、半成品、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可变现净值 = a存货的估计售价― b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c估计的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3)估计售价的确定。为了计算出可变现净值,必须先确定估计售价。估计售价有三种确定方法:

  ①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者商品的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②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③没有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或原材料的市场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归纳起来就是:有合同的执行合同价;没有合同的执行一般市场价格。

  3.材料等自用存货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特殊规定

  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应当将其与所生产的产成品的期末价值减损情况联系起来:

  ①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计高于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材料成本计量,即不计提跌价准备。

  ②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产成品的生产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材料的可变现净值计量,即需要计提跌价准备。应特别注意的是,材料的可变现净值应通过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和产成品的预计销售费用及税金来计算:

  材料的可变现净值=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将材料加工成产成品尚需投入的成本-产成品估计销售费用及相关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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