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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四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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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物权法》第2条的规定,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

  (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的、排除一切不特定人的侵害的财产权利。物权是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而债权只是发生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

  (3)物权的标的是物

  2、物权的分类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物权可作如下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第二、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第三、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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