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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审计》第三章学习辅导(22)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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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宣传

  在不允许做广告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的宣传如果符合下列条件,则是可以接受的:(1)其目的是向公众或有关部门告知事实,且这种告知没有采取错误、误导或欺骗的方式;(2)具有高品位;(3)维护了职业尊严;(4)避免经常重复或不恰当地突出执行业务的注册会计师的姓名。

  (一)委托和奖励

  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任何委托或其他活动,或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特别奖励应予以公布,而且其职业组织的会员身份也应被提及,这符合公众利益。然而,注册会计师不得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牟取不正当利益。

  (二)寻求业务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媒体告知感兴趣的各方,正在寻求业务合作。但是,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不应以一种可能被视为寻求业务合作的方式公开寻求转包工作。

  (三)名录

  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可以被列入名录,只要名录本身或收录的内容不会合理地被认为是对名录上所列人员的推崇性广告。收录的内容应仅限于名称、地址、电话号码、职业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

  (四)书籍、文章、演讲、广播和电视

  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编著书籍或撰写文章,可以列示其姓名、职业资格及所在组织的名称,但不得提及与会计师事务所服务内容有关的信息。注册会计师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也应遵守同样的要求。注册会计师所说所写,不应抬高自己及其会计师事务所,而应就所谈论的问题发表客观的专业看法。注册会计师有责任尽最大努力确保其在公众面前的表现符合这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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