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八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八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3、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76条规定,业主共同行使权利的事项,其中大部分事项,如制定和修改主业主会议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和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物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管理人等事项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即可。

  但是对于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和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则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单选题)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2008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真题及答案汇总

  中注协:注册会计师考试制度改革方案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