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注册会计师 > 注册会计师备考资料 >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十七

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十七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注册会计师报名、考试、查分时间 免费短信提醒

地区

获取验证 立即预约

请填写图片验证码后获取短信验证码

看不清楚,换张图片

免费获取短信验证码

  可以抵押的财产: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耕地不能抵押)。

  (2)建设用地使用权。

  对于建筑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结合《物权法》第182条的规定,要注意几点:第一,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即“地随房走房随地走,房地一体。”即使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变价,但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3)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4)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5)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只要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抵押有效。

  (6)交通运输工具。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新制度)

   环球网校2009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原制度)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频道  环球网校注册会计师论坛  环球网校财会之家博客

 

分享到: 编辑:环球网校

资料下载 精选课程 老师直播 真题练习

注册会计师资格查询

注册会计师历年真题下载 更多

注册会计师每日一练 打卡日历

0
累计打卡
0
打卡人数
去打卡

预计用时3分钟

注册会计师各地入口
环球网校移动课堂APP 直播、听课。职达未来!

安卓版

下载

iPhone版

下载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