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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会计》第六章固定资产(4)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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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

  (一)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

  (1)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2)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2.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按照规定,除以下情况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范围时,应注意:

  ①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固定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②对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装修费用,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③对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与固定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④处于修理、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转入在建工程,停止计提折旧;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转入在建工程,照提折旧。

  ⑤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开始计提;当月处置的固定资产,当月应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1)企业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①年限平均法(直线法)

  年限平均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可折旧价值平均分摊于其可折旧年限内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年折旧额=[原值―(预计残值收入―预计清理费用)]÷预计使用年限=(原值―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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