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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二十一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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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最高额抵押

  1、抵押权人实现最高额抵押权时,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大于最高限额的,以最高额为限,超过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如果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小于最高限额的,以实际发生的债权余额为限对抵押物优先受偿。

  2、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质押(P51)

  所谓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变价所得优先受偿。

  但与抵押权相比,有一定的区别:(1)抵押的标的物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质押的标的物则不包括不动产;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用于质押的标的物可以是动产或者权利。(2)抵押权的设定不要求移转抵押物的占有;质权的设定必须移转占有。(3)由于抵押权设定不移转占有,因此抵押人可以继续对抵押物占有、使用、收益;由于质押移转标的物的占有,因此质押人虽然享有对标的物的所有权,但不能直接对质押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

  (一)动产质押

  1、质押合同

  (1)标的物的占有移转不是动产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质权设立的条件。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质权不成立,由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3)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权没有设立。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6)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移交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准。

  【例题】方某向孙某借款1万元,孙某要求其提供担保,方某说:“我有一台笔记本电脑被刘某租去用了,就以它作质押吧,但租金不作质押。”孙同意。根据合同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表述正确的是( )。

  A、孙某实际占有电脑时质押合同才生效

  B、如刘某书面同意,则质押合同生效

  C、如刘某收到关于质押的书面通知,则质押合同生效

  D、如质押合同生效,则孙某有权收取电脑租金

  【答案】C

  解析: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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