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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物权法十三

更新时间:2009-10-19 15:27:29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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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概述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从国家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民事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于土地所有权而存在。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出让、划拨等方式。其中划拨是无偿取得使用权的方式,因此法律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

  《物权法》规定,凡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取得还必须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登记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的条件。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权利人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后,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因此实际上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建筑物所有权采取“房随地走、地随房走、房地一体”的流转规则。

  根据《物权法》第149条的规定,如果建设用地使用权用于住宅建设的,当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可以自动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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