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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会《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详解(一)

更新时间:2010-02-04 12:56:40 来源:|0 浏览0收藏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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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适用范围

  《征管法》第二条规定:“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法。”这就明确界定了《征管法》的适用范围。

  农税征收机关负责征收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由国务院另行规定;海关征收的关税及代征的增值税、消费税,适用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还有一部分费由税务机关征收,如教育费附加。这些费不适用《征管法》,不能采取《征管法》规定的措施,其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种费的条例和规章决定。

  【经典例题】2003年

  下列各项中,不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 )。

  A.契税

  B.关税

  C.车辆购置税

  D.教育费附加

  【答案】BD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的遵守主体

  (一)税务行政主体——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有关单位

  (三)有关单位和部门

  四、税收征收管理权利和义务的设定

  1.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权利:

  (1)负责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2)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见教材

  环球网校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网上辅导招生简章   转自环球网校edu24o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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